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原值-折旧/摊销(会计)-减值准备会计的折旧/摊销和税法的折旧/摊销不同,主要表现在折旧/摊销的方法、时间、是否折旧/摊销等方面,税法不承认减值准备。在目前时点上,会计认为该资产值多少钱就是资产的账面价值,税法认为该资产值多少钱就是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原值-未来抵扣金额(未来抵扣金额在以后的学习中再理解)
为了便于记忆,我们把资产的账面价值看作收入,把资产的计税基础看作成本(只是为了记忆方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收入>成本,产生利润,应当纳税,所以叫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收入<成本,产生亏损,亏损不纳税未来还可以抵扣,所以叫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谓的应纳税和可抵扣都是站在会计来看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认为应当纳税,税务认为不应纳税,会计服从税务,税款暂时不交,会计视为欠税务的一笔负债,所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认为不应纳税,税务认为应当纳税,会计服从税务,税款需要先交,但会计认为将来可以抵扣,视为暂时存放在税务的一笔资产,所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并与期初余额相比,确定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或应转销的金额。注意:用期末报表日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来的递延所得税是期末的应有余额,还要和期初余额比较,如果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期末-期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如果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期初-期末的差额就是当期应转回(冲减)的递延所得税。只有第一年期末的应有余额等于当期应确认的金额(因为期初金额为0)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当确认的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注意:计算当期所得税要用当期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要用未来税率(转回期间的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折旧年限4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当期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转回期间(未来)的所得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下图所示: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前两年逐渐上升,从第3年开始下降,到第4年归零。从开始下降到归零的时间段即为转回期间,也叫未来期间,递延所得税计算就采用这个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而每期的当期所得税的计算采用当期的所得税税率。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转回期间调减;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减,转回期间调增。
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前面说了,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值--折旧/摊销(税法),初始确认时由于没有折旧/摊销,所以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也有特殊情况,如有税收优惠的内部研发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也等于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无差异。差异只在后续计量时产生。
例1:(折旧方法的差异)A企业于2016年12月20日(注: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18年12月31日(第2年末),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该资产以前期间未计提减值准备。①201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750-750/10*2=600(万元)②该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计提50万元的减值准备。所以201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600-50=550(万元)③计税基础=750-750×20%-600×20%=480(万元)账面价值550万元>计税基础48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25(18.75-17.5)注:18.75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应有余额,17.5为期末应有余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差额是当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有减值准备影响,导致当期会计分录比较特殊。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第4年达到最高值后第5年开始下降,直到第10年归零,从第5年到第10年即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未来转回期间。纳税调整额也从第5年开始由调减变为调增(第2年情况特殊,因有减值准备影响)。例2:(折旧年限不同)B企业于2016年末以75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预计使用情况,B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10年,该企业计税时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定会计与税法均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均为零。2017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 该项固定资产在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750-750÷5=600(万元)账面价值600万元<计税基础675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注:因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余额为0,所以期末应有余额18.75即为当期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余额第5年达到最高值后第6年开始下降,直到第10年归零,从第6年到第10年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未来转回期间。纳税调整额也从第6年开始由调增变为调减。(2)对于固定资产来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以后一直都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达到最高值后开始转回,直到归零,不会转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以后一直都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达到最高值后开始转回,直到归零,不会转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上面说的是一般情况,是教材讲义中的内容,但有时候也会出现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讲义中没有涉及,我们当作延伸探讨:假设例1中第二年的减值准备不是50,而是200,情况就会变成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回切换,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轮流坐庄。纳税调整额也出现了紊乱,不像例1和例2中那样,跟随暂时性差异同步调增或者调减。产生这种情况的罪魁祸首就是减值准备,如果没有它的影响就不会有这种特殊情况。为了方便理解这种变化,我们可以把第2年的账面价值从675降到400的过程看成两步,第一步先从675降到480,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冲减期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5,期末变成0,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18.75,期末应有余额为0。第二步再从480降到4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同理,第7年可以看作账面价值先从200降到158,冲减期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第二步再从158降到15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第5年可以把计税基础从307到246的变化看作两步,第一步先从307降到250,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暂时性差异为0,冲减期初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期末为0,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75,期末应有余额为0。第二步再从250降到246,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这种特殊情况在注册会计师教材中没有提及,只是个人的理解和思考,不知道是否正确,如有错误,烦请老师们指正,不胜感激!另外,记起@图图在洋河群里发过一张图片,是2022版会计准则案例讲解的例题
当时在看这个例题时也没觉得有什么异常,现在学习了讲义又想起了它,翻找出来再看,才发现它计算递延所得税用的不是未来期间的税率,而是当期税率,这个和张老师的讲义是相左的。
一个是会计准则的讲解,一个是注册会计师讲义,按说都是权威的,而且都是2022年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的情况,还是说这两种计算方法都可以用呢?请知道的大神老师们不吝赐教